酷游KU游ღ★◈,财经新闻酷游KU游日讯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日前公布的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鼓市监处罚〔2023〕00012号)2021年11月11日ღ★◈,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名下的博世家电官方旗舰店在天猫平台销售净味仪时ღ★◈,涉嫌价格欺诈ღ★◈。
经查ღ★◈,当事人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经营的“博世家电官方旗舰店”于2021年11月11日开展双十一促销活动ღ★◈。该店铺所销售的涉案“博世随身除菌净味仪”(下称涉案净味仪)于2021年10月20日开始上架销售ღ★◈,该产品2021年11月5日—2021年11月10日的一个销售页面标示“当前价?2299”ღ★◈,2021年11月11日该产品的销售页面标示“活动时间11月11日00:00-11月11日23ღ★◈:59ღ★◈,活动价?2999ღ★◈,折后?2399”ღ★◈。经核实ღ★◈,自2021年11月4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间(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ღ★◈,此款涉案净味仪实际累计成交订单5笔ღ★◈,除4笔成交价2299元外ღ★◈,最低1笔成交价格为2184元ღ★◈,因该订单涉及客户“88VIP会员”等自身权益ღ★◈,可享受商品价格95折优惠ღ★◈,故该订单在95折优惠前的实际价格为2299元ღ★◈。因此ღ★◈,涉案净味仪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的最低成交价格为2299元ღ★◈,且未实际成交过2999元的价格订单ღ★◈。双十一促销活动期间我的继母是外星人ღ★◈,涉案净味仪共成交35笔ღ★◈,累计销售金额83493.77元ღ★◈。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ღ★◈,当事人在双十一促销活动销售涉案净味仪时ღ★◈,宣称“活动价?2999ღ★◈,折后?2399”ღ★◈,调查发现该商品在本次促销活动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的最低成交价为2299元ღ★◈,当事人先提价后折价ღ★◈,标识的“活动价2999”属于无依据的价格ღ★◈,上述行为属于《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指的行为ღ★◈,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ღ★◈,构成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价格欺诈行为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ღ★◈,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ღ★◈,并作如下处罚ღ★◈:罚款80000元ღ★◈。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ღ★◈,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为博西家用电器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ღ★◈,博西家用电器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为BSH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ღ★◈。
官网显示ღ★◈,博西家电将用户的多元化需求铭记于心ღ★◈,努力通过其优秀的品牌ღ★◈、创新的家用电器和卓越的解决方案来提升全世界人民的生活品质ღ★◈。除全球品牌博世家电和西门子家电外ღ★◈,博西家电旗下还有嘉格纳和Neffღ★◈,以及本地知名品牌Thermadorღ★◈、BalayKU游官方ღ★◈、Coldexღ★◈、康西达ღ★◈、Pitsosღ★◈、Profilo和Zelmerღ★◈,还有标志性品牌Junker和Vivaღ★◈。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规定ღ★◈: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ღ★◈,不得在折价ღ★◈、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ღ★◈、减价计算基准ღ★◈。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ღ★◈,作为折价ღ★◈、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KU游官方ღ★◈。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ღ★◈、季节性商品KU游官方ღ★◈、积压商品等商品外ღ★◈,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ღ★◈,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ღ★◈;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ღ★◈,使用欺骗性ღ★◈、误导性的语言我的继母是外星人ღ★◈、文字ღ★◈、数字ღ★◈、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ღ★◈;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ღ★◈,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ღ★◈: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ღ★◈,责令改正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ღ★◈;没有违法所得的ღ★◈,予以警告ღ★◈,可以并处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责令停业整顿ღ★◈,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ღ★◈。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ღ★◈,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ღ★◈。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ღ★◈、第(二)项所列行为ღ★◈,属于是全国性的ღ★◈,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ღ★◈;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ღ★◈,由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ღ★◈。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ღ★◈: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ღ★◈,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ღ★◈,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ღ★◈,责令改正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ღ★◈;没有违法所得的ღ★◈,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责令停业整顿ღ★◈,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ღ★◈。
2021年11月11日ღ★◈,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名下的博世家电官方旗舰店在天猫平台销售净味仪时ღ★◈,涉嫌价格欺诈ღ★◈。
经查ღ★◈,当事人在天猫平台经营的“博世家电官方旗舰店”于2021年11月11日开展双十一促销活动ღ★◈。该店铺所销售的涉案“博世随身除菌净味仪”(下称涉案净味仪)于2021年10月20日开始上架销售ღ★◈,该产品2021年11月5日—2021年11月10日的一个销售页面标示“当前价?2299”我的继母是外星人ღ★◈,2021年11月11日该产品的销售页面标示“活动时间11月11日00:00-11月11日23ღ★◈:59ღ★◈,活动价?2999ღ★◈,折后?2399”ღ★◈。经核实ღ★◈,自2021年11月4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间(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ღ★◈,此款涉案净味仪实际累计成交订单5笔ღ★◈,除4笔成交价2299元外ღ★◈,最低1笔成交价格为2184元ღ★◈,因该订单涉及客户“88VIP会员”等自身权益ღ★◈,可享受商品价格95折优惠我的继母是外星人ღ★◈,故该订单在95折优惠前的实际价格为2299元ღ★◈。因此ღ★◈,涉案净味仪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的最低成交价格为2299元ღ★◈,且未实际成交过2999元的价格订单ღ★◈。双十一促销活动期间ღ★◈,涉案净味仪共成交35笔ღ★◈,累计销售金额83493.77元ღ★◈。
证据一ღ★◈、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另提供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ღ★◈,授权委托书3份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我局查处本案的管辖权ღ★◈;
证据二ღ★◈、举报人提供的涉案咖啡机订单交易快照截图1份ღ★◈,举报人提供的涉案净味仪销售宣传页面截图2份ღ★◈,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涉案商品销售页面的相关情况说明2份ღ★◈,证明当事人涉案商品价格标注情况ღ★◈;
证据三ღ★◈、我局提供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4份ღ★◈,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2份ღ★◈,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商品销售记录2份ღ★◈,案件协助调查函2份ღ★◈,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2份及数据光盘2张ღ★◈,证明当事人的相关违法事实ღ★◈。
2022年11月29日ღ★◈,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ღ★◈、申辩意见我的继母是外星人ღ★◈,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我的继母是外星人ღ★◈。
本局认为ღ★◈,当事人在双十一促销活动销售涉案净味仪时ღ★◈,宣称“活动价?2999KU游官方ღ★◈,折后?2399”ღ★◈,调查发现该商品在本次促销活动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的最低成交价为2299元ღ★◈,当事人先提价后折价ღ★◈,标识的“活动价2999”属于无依据的价格ღ★◈,上述行为属于《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ღ★◈:“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ღ★◈,其折价ღ★◈、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ღ★◈,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ღ★◈。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ღ★◈,折价ღ★◈、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所指的行为ღ★◈,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第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KU游官方ღ★◈,不得在折价ღ★◈、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ღ★◈、减价计算基准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ღ★◈:“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ღ★◈:(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ღ★◈,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ღ★◈,构成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ღ★◈:“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ღ★◈:(三)通过虚假折价ღ★◈、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指的价格欺诈行为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ღ★◈:“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ღ★◈,责令改正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ღ★◈;没有违法所得的ღ★◈,予以警告KU游官方ღ★◈,可以并处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责令停业整顿ღ★◈,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ღ★◈。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ღ★◈,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ღ★◈:“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ღ★◈,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ღ★◈,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ღ★◈,责令改正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ღ★◈;没有违法所得的ღ★◈,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责令停业整顿ღ★◈,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ღ★◈,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ღ★◈,并作如下处罚ღ★◈:罚款80000元ღ★◈,上缴国库ღ★◈。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ღ★◈,到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所辖的任一网点缴清上述罚款(户名ღ★◈:南京市鼓楼区财政局ღ★◈;账号ღ★◈:******************6)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ღ★◈,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ღ★◈,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ღ★◈。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ღ★◈,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ღ★◈,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ღ★◈。